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Беларусь

首页>政策法规 > 投资

来源: 类型: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的部分问题》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的部分问题》
第262号总统令

为自由经济区的发展、经营实体的合理布局、吸引投资、增加新的就业岗位、采用高新技术和扩大出口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创造平等条件,特决定如下:
1、 决定:
1.1自由经济区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建立。
1.2 在自由经济区内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并考虑到本命令、1998年12月7日颁布的《白俄罗斯自由经济区法》和其它有关自由经济区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1.3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国家监察委员会及相应的州执委会、明斯克市执委会对自由经济区活动的职能和效果进行全面监督。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对自由经济区活动和发展工作进行协调。
1.4 自由经济区的管理机构是由白俄罗斯政府设立的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具有法人资格,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章程基础上依法行使其职能。
向共和国政府汇报其经营情况,各州(明斯克市)完成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有关问题受所属州执委会(明斯克市执委会)领导。
1.5 自由经济区及其中的自由关税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一部分。
自由关税区的地域可与自由经济区的地域不相吻合,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后在自由经济区内划定。
自由关税区的区界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
1.6 经过自由关税区界的商品(除本款1.7条所列商品外),在海关站点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海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
自由经济区内经营者在自由关税区之间所供应的商品不视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税区。
1.7 不需办理海关手续:
1.7.1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进入到自由关税区并在白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自由移动的商品和来自俄罗斯联邦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海关手续。
1.7.2 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或者俄罗斯联邦的本款1.7.1条所列商品,以及完全自产产品。
1.8 自由经济区内经营者自产产品在办理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手续时,根据现行法律被视为原产于白俄罗斯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免缴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不属于本条第二小项所述替代进口产品的商品依法缴纳进口税款和关税,除本款1.7.1条所列商品外,视为出口商品。
1.9 本款1.8条第三小项所指商品如从自由关税区出口俄罗斯联邦,纳税人可自办理该商品海关手续之日起100天内缓交进口税款和关税,并免付此期间的利息(除本条第三小项所确定的情况外)和支付海关手续费。
如纳税人在本条第一小项规定期限内出具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机关对出口俄罗斯联邦的商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证明,则免缴税款和关税。
如未能在本条第一小项规定期限内确认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则应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并按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日国家银行再贷款率交付实际缓交期限的利息。
如纳税人出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证明超过了本条第一小项所规定的期限(但在办理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依法给予补偿,所交付的利息不予补偿或退还。
本款1.8条和该条项下所指各种税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机构征收。
1.10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内企业按法律规定税率减半交纳利润税,还应交纳收入税、增值税、消费税、自然资源使用税(生态税)、土地税(或土地租赁费)、国家和营业税、专营许可和注册税、离岸税、印花税、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向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转移运输工具税、地方税费,交纳垃圾处理费和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其它污染环境的费用,提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居民社保基金、国家促进就业基金,履行纳税人的义务。
1.11 自由经济区内企业自产产品(劳动,服务)销售利润自宣布赢利之日起5年免征利润税。
1.12 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纳税人交纳新增费税的义务只有通过修改和补充本命令才能确定。
1.13 自由经济区内对其企业适用的特别法律制度由本款1.10-.1.12条规定。
1.13.1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准许经销:
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向白俄罗斯境外外国企业和(或)自然人销售自由经济区内企业自产产品(劳动,服务);
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列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中的自产产品可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
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自产产品(劳动,服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可销售给自由经济区内其他企业;
1.13.2 不准经销:
公共饮食,赌博生意,贸易和购销活动,有价证券交易;
销售商品(劳动,服务),使用自有或者其它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主要物料和(或者)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劳动力在自由经济区外生产(完成,提供);
银行、非银行信贷-金融和保险机构活动;
不能在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监管下的商品,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限制或禁止在自由关税区内安排的某类生产。
特别法律制度框架下自由经济区内企业不能免除其位于相应自由经济区外主要资产的不动产税;
1.14 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自由经济区内企业按10%(9.09)税率交纳,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产品目录中替代进口的自产产品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流转中按应缴上述税款的50%交纳,本款1.13.2条所列情况除外。
根据本条所免缴增值税的金额不再交纳其它税收。
1.15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根据自由经济区内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申请,以及在其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协议条件、未如期出具注册资金、其它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时,决定取消其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地位。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取消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地位的决定可终止双方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协议中的责任。
对于取消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地位的决定可在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经济法院提起上诉。
2、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分总统令做修改和补充如下:
2.1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
2.1.1 第1款1.11条作下列校正:
《自由经济区内除国家机构、能源、铁路、航空、其它运输和通信单位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客体目录在自由经济区章程附件中确定,并根据相应章程规定注册成为区内企业;》;
2.1.2 从第2 款中去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区域和边界内》的字句。
在该款第二和第三部分补充下列内容:
《规定“布列斯特” 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7231.48公顷,其区界由布列斯特州执委会根据附件确定。
“布列斯特”为包括生产、出口和自由关税区的综合性自由经济区。》;
2.1.3 命令中增加附件《“布列斯特” 自由经济区区界》;
2.2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关于设立“明斯克”和“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
2.2.1从第1 款中去除《在分别由明斯克市、州执委会和戈梅利州执委会确定的区界内》的字句。
该款第二部分补充下列内容:
《规定“明斯克” 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1517.35公顷,其区界由明斯克市和州执委会根据附件一确定,“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3722公顷,其区界由戈梅利州执委会根据附件二确定。》;
2.2.2 在命令中增加附件一《“明斯克” 自由经济区区界》和附件二《“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区界》;
2.3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1月31日第66号总统令《关于设立“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
2.3.1 第1 款中数字“242.71”改为“655.21”;
2.3.2 总统令的附件变更为新附件(随附);
2.4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关于设立“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
2.4.1第1 款中数字“376.95”改为“1045.9”;
2.4.2总统令的附件变更为新附件(随附);
3、决定:
3.1 本命令生效后下列地区不再办理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手续: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5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附件一中划定的“明斯克”自由经济区3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关于设立“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2、3和5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3号地区2和3号地段;
3.2 本款3.1条所列举地段在2010年前期间并入相应自由经济区区界内。
4、宣布下列部分失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第一款1.1-1.10和1.14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第二款2.6-2.8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10月20日第508号总统令“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的补充”;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6月8日第317号“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分总统令进行修改”总统令第一款1.3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总统令第二款2.6-2.10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1月31日第66号总统令第二款2.2、2.6-2.9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第二款2.2、2.4-2.7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年1月8日“关于变更“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区界和对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总统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7号总统令第二款2.2条。
5、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要求:
5.1 在6个月内研究并制定出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所要求的使用必要技术设备保障对商品在自由关税区间移动的监管办法;
5.2 每年1月1日前研究和制定出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
5.3 在2个月的期限内:
研究和确定出由海关机构出具的从自由关税区出口到俄罗斯联邦规定为增值税零税率商品的文件手续和交纳税款和关税的手续;
研究和确定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的在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下无法监管的商品目录和限制或禁止其在自由关税区内生产的目录;
保证起草出符合本命令的法律条文和通过落实该命令的其它措施;
5.4 根据本命令要求解答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问题。
6、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命令的执行情况。
7、 本命令自正式公布之月起4个月后的首日开始生效,但第一款1.15条、第五-六款和本款自本命令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阿. 卢卡申科
2005年6月9日 于明斯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