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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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所得税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人

依照本法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或临时住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以下称公民)均为所得税纳税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连续停留超过日历年度183天的公民视为纳所得税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公民。

第二条 应税收入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取得的货币形式(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和实物形式的收入,均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永久居住公民的征税对象。

记入工作人员分户帐的卢布金额和外汇金额也属于应税收入。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的公民当其所得取自白俄罗斯共和国时,所得应纳税。

2、以外汇形式取得的收入根据纳税人的意愿可以卢布或以被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购买的外汇纳税。

3、外汇收入按计税当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成卢布缴纳。

第三条 不应征税的收入

1、下列情况免征所得税:

(1)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社会保障补助金,但临时丧失劳动力的补助金(含照顾生病孩子的补助金)除外,以及从预算外基金福利和生态基金提取的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向公民提供的补助金和其他种类的救济;

所指的基金清单由白俄罗斯内阁确定,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批准。

(2)赡养费;

(3)高等学校向大学生、研究生发放的助学金,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助学金,神学院向学员发放的助学金或者福利基金提供的助学金,以及来自国家就业促进基金在进行职业培训过程中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

(4)中学及职业技术学校对学员完成的与教学生产相关的工作所付的报酬;

(5)按照退休金法程序制定的各种退休金以及在退休金自愿保险条件下支付的附加退休金;

(6)公民为献血和其他种类的供血,为献出人奶取得的金额,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收集血液取得的金额;

(7)国家向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受害的公民支付的补助金(补偿费)金额;

(8)为补偿因伤残或其他健康损害而丧失劳动力取得的金额,以及因失去供养者取得的金额;

(9)自然人五年中一次性出售其私有的单元房、住宅楼、别墅、花园及其他不动产所得的收入,一个日历年中一次性出售其私有的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得的收入,以及在出售其所有的其他财物所得的收入,但在实施企业经营活动时出售私人财产的收入除外;

(10)公民由销售个人农副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同企业、机关和组织签订的合同饲养幼畜和雏禽取得的收入,但因销售非食用产品(种子、花卉、人参等等)取得的收入除外;(注:公民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专业化种子培育企业销售蔬菜作物种子和秧苗及果树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如地方政府出具证明证实所得来自白俄罗斯境内的自然人所经营的副业,上述公民不应缴纳所得税,否则按规定程序纳税。

(11)按照法律第一、二类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的遗产,但科学发明家、作者、艺术家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取得的酬金除外;

(12)由永久居住在白俄罗斯的自然人以及境外近亲赠送所得,近亲包括:父母、子女、收养人、被收养人、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孙子、孙女、夫妇;

(13)国家公债债券中奖奖金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前苏联彩票中彩奖金,以及经批准搞的各种活动的中奖奖金;

(14)在银行机构存款和国库券的利息和中奖奖金;

(15)公民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取得的金额;

(16)国际组织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奖金,以及将宝物交给国家所得奖金;

(17)从企业、机关和组织所得赠品(奖品)的金额,以及在竞赛、比赛中所得的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奖励金额,金额数规定在发放之日起的一个日历年度内不超过20个最低工资;

(18)运动员在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取的奖金;

(19)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而提供的物质救济的金额,当这种救济是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提供时,则不论其支付的金额大小;

(20)根据专职工作地点劳动集体决定收取的一年内不超过30个最低工资的金额,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物质帮助金额,免费或优惠发放疗养证和治疗证的价值及其他金额;

(21)向专职工作地点的工作人员收取的免费和优惠的儿童疗养证的价值,以及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疗养证价值;

(22)相应法律规定的实物供给的价值,或代替实物供给而支付的金额;

(23)在编的现役军人及应召的预备役军人的津贴、差旅费及其他收入;

(24)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支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规定数额的补偿费,但未享受例假的补偿费除外;

(25)工人、职员和在征税方面与其同等看待的公民从其专职工作(供职、学习)地点取得的数额在最低工资以内的工资和其他治疗的现金报酬;

(26)当公民没有专职工作地点时,不超过最低月工资数额的收入(本项第(25)分项所指收入除外);

(27)依照现行法令解雇时支付的解雇金;

(28)公民为改善住房条件,为购置、建筑住宅以及偿还住房贷款而从其任职的企业、单位、组织无偿取得的金额;

(29)失业救济金;

(30)每个不满18岁的儿童和被赡养的人生活所需的月最低工资及其他种类的现金报酬,三个以上不满18岁的儿童家庭,每个儿童生活所需的两个最低月工资和其他种类的现金报酬;

领取助学金的大学生、学员、超过18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独立收入来源的人在其退休年龄之前不是被赡养者。

从事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当没有固定工作,靠企业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也享受类似的优惠。

(31)企业、单位、组织向曾在此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的金额在一年2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物质帮助金,其中包括退休金补助;

(32)工会组织发放的金额在一年内2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物质帮助金,其中包括优惠的疗养证,儿童康健疗养;

第四条 税收优惠

1、下列类别的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金时全部工资和其他与完成劳动职责有关的报酬以及由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完成民法性质的合同取得的收入金额、一个月不超过10个最低月工资(一年不超过120个最低月工资)的稿酬给予优惠:

(1)由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后果事故引起的放射性病患者;

(2)1986-1987年在疏散区范围内参加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工作或在此期间在该电站参加生产运营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其中含临时派去的和出差去的人员),包括应召去专门集训并参加完成与消除该事故后果有关工作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

(3)被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苏联英雄称号的人员、各级光荣勋章、劳动光荣勋章获得者;

(4)为保卫祖国曾在正规部队(舰队)、游击队、地下组织参加过战斗的卫国战争、国内战争参加者,以苏联武装部队、苏联安全委员会、苏联内务部的专家、顾问身份在他国领土上进行的地区性战争和军事冲突的参加者,以及依照“老战士”法第21条规定的与这些参加者享有同等待遇的人员;

(5)各种一、二等残疾人;

(6)向收购企业出售野生药用植物、浆果、蘑菇、干果和其他野生产品取得收入的公民;

2、公民的纳税优惠权自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确定的有关文件之时起开始生效

第五条 消除双重征税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的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列入应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征税的收入之内。此时以外汇取得的收入金额按取得收入当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成卢布。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的人员-白俄罗斯共和国所得税纳税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缴纳所得税时计入其依照外国法令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此时被计入的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数额不能超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国际条约

如果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而本法内容有与其不同处则采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二章 公民完成其劳动职责取得的工资和类似的收入金额的征税

第七条 纳税人范围和征税对象

依照本法本章条款以下人员应纳税:

(1)工人和职员-工资、奖金和任何其他与完成其劳动职责有关的酬金和报酬,包括依靠企业、机关和组织的经费向自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物质福利和社会福利而形成的收入;

(2)在征税方面与工人和职员同等看待的纳税人;

集体农庄、合作社、农户(农场)的成员和根据劳动合同在其中工作的人员-该集体农庄、合作社、农户(农场)支付的收入;

 

1996年税收特点

本法第二章不适用于集体农庄(在过去集体农庄基础上94年建成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

1996年维持征收集体农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从劳动报酬基金中提取的所得税,税率为8%。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外国组织、公司和管理机构参加而建立的合资企业、其分公司、分部和代表处,在国际联合企业和组织、外国公司、银行及其代表处,在外国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处及外国舆论工具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公民-工资金额、奖金和其他与完成其劳动职责有关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协议)在农户经济中和为企业经营者工作且无另外(专职)工作地点的公民-工资金额、奖金和其他与完成其合同义务有关的酬金和报酬;

律师-其进行法律咨询工作取得的酬金金额;

在宗教组织、宗教组织创办的企业以及他们建立的慈善机构中工作的公民,包括神职人员-这些组织、企业和机构支付的收入。

第八条 税率

本法第七条所列收入按下列数额征收所得税:

月收入金额 税额

在1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收入额的9%

自1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
15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一项税金加超过10个最低月工资 金额的12%

自15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
2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二项税金加超过15个最低月工资 金额的15%

自2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
3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三项税金加超过2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20%

自3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
6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四项税金加超过3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25%

自6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
7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五项税金加超过6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30%

自70个最低月工资及以上 第六项税金加超过7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50%


 第三章 完成一次性工作和其他非专职工作所得征税

第九条 应税收入和税率 计税和纳税办法

1、依照本法本章条款下列收入应当征税:

不在编的公民完成一次性工作和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其他工作以及兼职工作从企业、机关和组织取得的工资和货币形式及实物形式的其他收入,以及因相应的工作从非本单位获得的奖金。

一次性工作指不超过5天的获取劳动报酬的短期工作。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工作指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工作。

2、本条所指收入按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征税,不享受本法第三条第25款规定的优惠。

 

第四章 根据民法合同公民对完成工作的所得纳税

第十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公民按承包合同和民法合同完成工作的所得根据年收入和一年内最低工资的累计数额以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纳税。

2、上述所得税直接在支付收入地扣除。在每下一次时都将根据当年支付的总额重新计算税额。

3、本章指出的年所得税最终数额根据几个经营主体通报及公民每年不晚于2月15日提出的年实际所得申报由税务部门确定。

4、如果所得来自一个经营主体,不提交此类所得申报。

5、支付上述所得的经营主体每年应不晚于2月1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过去一年对公民的支付总额,注明公民的常住地址及扣除的所得税数额。

经营主体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这些资料寄发给收入获得者常住地的税务部门备案,证明纳税人纳税正确和全额纳税。

 

第五章 稿酬金额的征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范围和征税对象

以下人员按本法本章规定的办法和数额纳税:

(1)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创作、出版、演出或者某种方式利用这些著作、作品或提供这些著作、作品利用权的稿酬金额征税;

(2)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译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稿酬金额征税;

(3)工业品试样的设计者,植物品种的发现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酬金金额征税;

(4)对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编辑和评论工作的公民-按这类工作的稿酬金额征税;

(5)其他依照有关版权的法令取得稿酬的公民-按稿酬金额征税。

第十二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按本法第四章规定的办法计算第十一条所指的公民所得税,计税时应考虑与所得相关的支出。白俄罗斯内阁确定计算支出的办法。

2、当有创作、出版、演出或某种方式利用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合同时,对根据该合同预付和最终结算时所支付的酬金进行汇算,并为了便于征税将其按合同有效年限划分。

3、当公民在由企业、机关和组织专门举办的展销会上向博物馆、美术基金组织出售其自己制作的绘画、雕塑、版画作品所得收入时,所得税按同样办法计算缴纳。

4、作者的继承人再次(不止一次)获奖,奖金按40%征收所得税。

 

第六章 企业经营及其他所得的征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类别和征税对象

1、从事非法人自主经营活动而领取个人所得的公民,以及在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七各条中未列出的有收入的公民,均为其他经营活动所得的纳税人。

2、所得金额(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和由文件确认的与领取所得有关的支出之间的差额视为应税所得。

有关领取所得的支出构成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或其授权机构规定的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税率

本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收入按本法第八条税率,即按年收入和年最低工资累计的金额征税。

如果公民以非法人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或在一年内终止其经营,税率应按相应经营期限内累计的实际最低月工资来调整。

明斯克州和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或受其委托的有关执行和管理机构,对来自白俄罗斯内阁确定的清单中所列个别种类经营所得,规定固定数额的所得税率。

第十五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按规定办法进行非法人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的公民,自年度开始起在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二个月5日前,单独计算并缴纳一个季度累计的所得税。

公民应在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其永久居住地点的税务机关提交领取所得和应纳所得税金额的结算凭证。

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包括按规定金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终后次年2月15日前,提交全年实际收入的申报表。

2、本条第1项未指明的公民所得收入,根据纳税人有关一年内实际收入的申报表和其他收入的资料,按年总收入计税。

实际年收入计税,由纳税人永久居住地的税务部门进行。

在一年内上述纳税人每季度将按预计收入计算的25%年税金纳入预算,扣除税款的收入除外。

可按下列规定期限预付税款:3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

如果在年度内已预付税款的收入有增加,纳税人应在增加收入之月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税务局提交申报表。

年度结束后所有纳税人必须不迟于2月15日向永久居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报送关于上年所得收入总额的申报表。根据该申报表计算的年税金和年度内已缴纳的税金的差额,应当不迟于3月15日向纳税人追缴或退还纳税人。

在年度内获得收入时,公民应自获得收入之日起第一个月后的5日内提交申报表,表中应说明活动第一个月的实际收入额和至本年年底的预计收入额。

3、如果年度内终止收入来源,应自终止收入来源之时起5日内递交所得收入的申报表。自递交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重新计税、补税或退税。

经营主体必须在每季度,不迟于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交关于向公民付款并从中扣除税金的资料。

4、企业、机关、组织和以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的公民,在支付全年报酬时,应扣除缴纳所得(收入)税款。如果另外支付报酬,应按在本年度、本地点支付的报酬总金额重新计税。公民如出示有关以企业经营人身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国家登记的证明,向其付酬时不应扣除纳税款。

5、在境外或从境外获得本法第七、九、十、十一和十三条中所列收入的公民,应在支付或领取收入后15日内递交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根据所递交的申报表计算出的税金,应自递交申报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第七章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 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确定应税收入和计算作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按本法规定的向白俄罗斯公民征收类似收入所得税的办法和数额进行。

私人公司所有者的收入,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征税。

关于本条适用的规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所属国家税务总局会商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制订。

第十七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人员获得的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收入,包括受法人委托(按协议)获得的收入(本法第二、第三章所指收入除外)。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税金或由国家税务局按本法规定的20%普通税率计征。

本法第二、第三章所列收入,按该章所引用的税率扣除税金。

 

第八章 个别所得税的征税特点

第十八条 计税特点

1、企业、机关和组织按一个月以上的工作期限(在此期间不按月发给工资或发给部分工资)支付的工资金额,应根据完成工作的月数按比例进行划分。为便于征税,在季节性工作部门以同样办法划分季度或年度结束后领取的奖金。

2、公民以红利形式取得的股息以及按注册资金(资产)所占股份比例,从企业、机关、组织的利润(所得)中提取的所得,并加算上述金额的利息,按15%的税率征税。

3、企业、机关、和组织以借贷形式向公民发放的款项,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办法计税,并以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资金缴付预算,金融信贷机构向其职工以外的公民贷款的除外。在贷款偿还后,预先扣除的所得税金应退还提供贷款的企业、组织或机关。

4、公民因企业和组织撤销和改组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因出售这些企业和组织的财产而取得的全部收入,不须按月划分,应连同当月领取的其他所得(工资)按总额征税。

 

第九章 所得税的扣除及划拨办法

第十九条 所得税扣除及划入预算的办法

1、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工资及其他收入的所得税,由支付工资及其他收入的企业、机关和组织,以及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来计算并扣除税款。

2、企业、机关、组织和企业经营人在银行机构提取资金支付公民应得酬金的同时,将已计算的税金划入预算。

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所得中支付工资或以实物形式发放工资的经营主体,应在支付(发给)工资后的次日向银行机构缴付已计算的税金。

3、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禁止以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资金支付公民的工资及其他收入的所得税。

对违反纳税规定办法者追究责任,处以所纳税金相同金额的罚金。据此,自然人应征税的收入须追加已纳所得税的税额。

4、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向其雇用的工人和职员支付工资及其他所得时,按本条规定的办法扣除税金并划入预算。

5、以红利形式提取的股息和按注册资金(财产)所占股份比例分成的利润(所得),应不晚于提取红利和分成利润(收入)后的次日扣除税金并划入预算收入。

 

第十章 本法的遵守

第二十条 公民、企业、机关和组织的义务

1、依照本法应纳所得税的公民应:

(1)从事不须登记的经营活动的,以及不靠本职工作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应在其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登记;

(2)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提交关于收入和支出的申报表及其他证实申报表中注明的数字可靠性的,核算应税收入和与提取该收入有关费用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3)在相应情况下出示提交确认纳税优惠权的文件;

(4)及时向税务机关指定的预算全额缴纳税金;

(5)准许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入支取收入或作为征税对象单位的处所,不论其位于何处;

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者从事经营,应依法进行财务统计,统计形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所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无法人地位从事经营的企业、机关和组织应:

(1)从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及其他应税所得中及时、准确地计算、扣除税金并将其划入预算;

(2)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交向公民支付并应由税务机关征税的收入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错收税金的计算和退税办法

企业、机关和组织未按时从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及其他每月应税所得中扣除的税金,可在三个月以内扣除;对于多扣的税金可自发现错扣税金之时起一年内退还。

如果按申报表缴纳所得税的公民未及时纳税或被错征税,则应在下一个报告年度内补税或向其退税。

因纳税人逃税而未收取的税金,征收其整个逃税期间的税款。